(2019年11月22日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红河州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政协红河州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红河州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红河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红河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红河州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室、研究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政协红河州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和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协以及中共红河州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州政协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红河州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红河州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全州各级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我州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州级部门、各民主党派州委、有关人民团体、县(市)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红河州委员会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研究落实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可根据会议内容,与议题相关的专委会负责人,办公室内设科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委室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作记录,并视情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主席会议。